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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珍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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