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易,138,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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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全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張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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