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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昱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昱豪應自中華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昱豪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 月30日將其羈押。
茲被告另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70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8 年2 月21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08 年執子字第1085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08 年2 月23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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