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易,209,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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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沛鋐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1040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簡字第154 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沛鋐基於妨害他人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10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號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 樓辦公室之廁所內,持智慧型手機,置於蘇凰婷正使用之廁所門縫,拍攝蘇凰婷如廁畫面及身體隱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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