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一修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聖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