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龍寶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龍寶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擅自侵入告訴人宿舍房間,影響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欠缺法紀觀念,前有竊盜、妨害自由等前案,並考量其犯罪動機及目的,犯後雖坦承犯行、並於本院調查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107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402號),同意給付告訴人新臺幣3萬元,自108年4月10日起按月給付1萬元;
惟迄今尚未履行任何給付,有與被害人之公務電話在卷可按;
復斟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碩士肄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4854號
被 告 曾龍寶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彌陀區
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龍寶(所涉竊盜未遂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故意,於民國107年8月11日上午4時許,未經同意即逕自闖入CASABUENA JOEL MAMARIL(傑伊)等人所居住位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公司宿舍房間,嗣於開門離去之際,適遭外出返回之CASABUENA JOEL MAMARIL(傑伊)所發現,乃報警到場將之查獲。
二、案經CASABUENA JOEL MAMARIL(傑伊)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曾龍寶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有進入上址公司│
│ │時之供述 │宿舍之事實,然否認有何│
│ │ │侵入住宅之犯行,辯稱:│
│ │ │伊不曉得該處是宿舍,只│
│ │ │是尿急去借廁所,伊沒有│
│ │ │進去告訴人房間,是其把│
│ │ │伊拉進去,不讓伊走等語│
│ │ │。 │
├──┼───────────┼───────────┤
│二 │告訴人 CASABUENA JOELM│佐證犯罪事實全部。 │
│ │AMARIL (傑伊)於警詢 │ │
│ │及偵查時之指訴及查獲照│ │
│ │片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檢察官 胡 晟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鐘 玉 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