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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意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壹支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扣案吸食器1支及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為得沒收之物無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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