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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珈其
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438 號),被告於審判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珈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雖有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各次傳送電子郵件行為,惟該等郵件均係出於欲使告訴人撤回訴訟之同一犯意,應認屬接續數行為,僅論以一罪。
爰審酌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動機、其行為情節及惡害程度、被告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茲就本件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附錄】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民國95年06月14日修正)
第 1- 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1438號
被 告 張珈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珈其與潘南飛前係朋友關係,二人因故對彼此心生不滿,遂互相對對方提起多起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件之告訴,張珈其為迫使潘南飛得撤回所有案件之告訴,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電子郵件信箱「misaki@gmail .com 」寄送如附表所示之標題的電子郵件予潘南飛,並以黑道、死掉政客背景、關很久、牢獄之災等加害生命、身體之用詞恫嚇潘南飛,致潘南飛心生畏懼。
二、案經潘南飛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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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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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張珈其於警詢及本│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 │署偵查中之供述。 │,以上揭電子郵件信箱傳送│
│ │ │如附表所示標題之電子郵件│
│ │ │予告訴人,目的係為使告訴│
│ │ │人撤回告訴之事實。 │
├──┼──────────┼────────────┤
│ 2 │告訴人潘南飛於警詢及│被告為使告訴人撤回告訴,│
│ │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
│ │ │上揭電子郵件信箱傳送如附│
│ │ │表所示標題之電子郵件予告│
│ │ │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 │ │之事實。 │
├──┼──────────┼────────────┤
│ 3 │電子郵件列印資料9份 │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 │。 │,以上揭電子郵件信箱傳送│
│ │ │如附表所示標題之電子郵件│
│ │ │予告訴人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張珈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詹 雅 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 德 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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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寄送之時間 │寄送之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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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11月1日18時43分7秒 │陳佐倉他家是黑道,即便如此,已和解結│
│ │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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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1月4日23時15分56秒 │我所告你的,女律師在場為人證,你想被│
│ │ │罰有前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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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1月4日23時16分42秒 │快撤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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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1月6日20時34分53秒 │女律師為直接人證,司法人員,或黑道請│
│ │ │撤告,慎思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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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11月17日10時59分16秒 │陳佐倉,鄭樹墩,有死掉政客背景(都關│
│ │ │很久的)可能會去找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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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11月17日11時19分18秒 │對你提告訴就是陳佐倉去年幫我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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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11月18日14時29分24秒 │Take g'c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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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11月24日6時47分59秒 │鄭樹墩曾有牢獄之災(事實為此,你一再│
│ │ │狡辯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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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11月24日6時50分10秒 │陳佐倉父親過世前為縣議員(你亂告一通│
│ │ │,再對你提出更多告訴,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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