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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政義
被 告 郭國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冠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㈡第十三列內關於「向公庫支付五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公庫支付三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㈡第十三列內關於「向公庫支付五萬元」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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