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簡,547,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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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婉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婉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婉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於公眾往來之場所,竊取他人之財物,嚴重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且於警詢時尚稱:係拿,並非竊取等語(詳警卷第3頁),法治觀念淡薄,實屬不該,惟念其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素行尚佳,又所竊取之財物,已歸還告訴人劉季妍,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參(詳警卷第21頁),並考量告訴人自陳失竊財務價值新臺幣3,545元等語(詳警卷第8頁),暨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從事資源回收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詳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與其於偵查中已稱:我覺得我不該拿那個東西等語(詳偵卷第6頁正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又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已歸還告訴人,業如前述,自無諭知犯罪所得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06號
被 告 徐婉玲 女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婉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晚上8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臺南市○區○○路000號「88特區崇善店」騎樓時,因見劉季妍放置在該處選物販賣機臺前之銀色鋁箔袋及小北百貨購物袋內裝有如附表所示之公仔及文具商品1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之搬運至上開機車腳踏板上載運離去而竊取之。
嗣經劉季妍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徐婉玲到案後並於106年11月30日晚上7時55分許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提出附表所示竊得之物供警查扣。
二、案經劉季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婉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劉季妍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檢察官 陳 竹 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甘 東 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竊得財物│數量(單位)│ 備註 │
├──┼────┼──────┼───┤
│ 一 │貓公仔  │16隻        │均已發│
├──┼────┼──────┤還劉季│
│ 二 │大線綑  │1綑         │妍保管│
├──┼────┼──────┤      │
│ 三 │剪刀    │5支         │      │
├──┼────┼──────┤      │
│ 四 │美工刀  │5支         │      │
├──┼────┼──────┤      │
│ 五 │起子    │1盒         │      │
├──┼────┼──────┤      │
│ 六 │S鉤     │1盒         │      │
├──┼────┼──────┤      │
│ 七 │膠帶    │4個         │      │
├──┼────┼──────┤      │
│ 八 │熱膠套  │1包         │      │
├──┼────┼──────┤      │
│ 九 │原子筆  │3盒         │      │
├──┼────┼──────┤      │
│ 十 │機臺鎖  │2個         │      │
├──┼────┼──────┤      │
│十一│捲尺    │1個         │      │
├──┼────┼──────┤      │
│十二│噴槍    │1支         │      │
├──┼────┼──────┤      │
│十三│掛勾    │1盒         │      │
├──┼────┼──────┤      │
│十四│銼刀    │2支         │      │
├──┼────┼──────┤      │
│十五│工具盒  │1個         │      │
├──┼────┼──────┤      │
│十六│紅色工具│1個         │      │
│    │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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