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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號
被 告 蘇柏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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