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簡上,302,2019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姚俊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