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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姚俊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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