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簡上,369,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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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369號
反 訴 人
即 上訴人 陳昱元



上列反訴人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69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反訴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69號妨害名譽案件中之證人陳正利、李俊樺、張簡旻正為詐取業績獎金,沒有按照交通規則亂開罰單,涉嫌妨害其名譽、詐騙其財物、以偽造之證據對其誣告,其為此提出反訴等語。

二、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甚明。

又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

且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反訴人即上訴人(被告)陳昱元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69號妨害名譽案件(第二審)審理中表示提出反訴(見該卷第284頁、第294頁),經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反訴之要件均屬不符,即係不得提起反訴而提起,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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