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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黃紹恩
被 告 黃進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簡字第95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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