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簡附民,182,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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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蔡郁文

被 告 唐仁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9號(原107年度金簡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1.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陳述:a.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149號起訴書所述被告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犯罪事實。

b.基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為損害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的部分,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以上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以及獲得勝訴判決後的假執行聲請,都應該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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