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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丁志忠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邱于恆
原告因被告所犯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69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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