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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學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5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後補」,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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