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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烜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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