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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啓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啓文收受第一審判決後,已於法定上訴期限遞送刑事上訴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有表示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8年2月11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由其本人收受,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司法文書寄存登記簿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3、161-163頁)。
是以,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份可佐,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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