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訴,1487,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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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蒓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郭建成告訴被告蔡佩蒓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郭建成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訴卷第109 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季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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