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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小淋
選任辯護人 周于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小淋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審結,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無法覓保,恐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本院審酌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本案業已詰問證人完畢並辯論終結,已無繼續羈押以保全審判進行之必要,爰准以限制住居方式代替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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