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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7978號、第17979號、107年度偵字第1554號、第1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宏犯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另補充及更正:詳如附件附表所示。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竟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法紀觀念薄弱,且使多達33名被害人受騙,金額高達新臺幣134萬餘元,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且迄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執行刑。
末查,被告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可獲得2%之報酬,此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此計算,被告總共提領1,335,100元贓款,可獲得之報酬為26,702元,因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編│ 犯罪事實 │ 宣 告 刑 │
│號│ │ │
├─┼──────┼────────────────────────┤
│1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 │壹年壹月。 │
├─┼──────┼────────────────────────┤
│2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 │壹年壹月 │
├─┼──────┼────────────────────────┤
│3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 │壹年壹月。 │
├─┼──────┼────────────────────────┤
│4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4 │壹年壹月。 │
├─┼──────┼────────────────────────┤
│5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5 │壹年壹月。 │
├─┼──────┼────────────────────────┤
│6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6 │壹年壹月。 │
├─┼──────┼────────────────────────┤
│7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7 │壹年壹月。 │
├─┼──────┼────────────────────────┤
│8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8 │壹年壹月。 │
├─┼──────┼────────────────────────┤
│9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9 │壹年壹月。 │
├─┼──────┼────────────────────────┤
│10│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0 │壹年貳月。 │
├─┼──────┼────────────────────────┤
│11│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1 │壹年貳月。 │
├─┼──────┼────────────────────────┤
│12│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2 │壹年貳月。 │
├─┼──────┼────────────────────────┤
│13│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3 │壹年壹月。 │
├─┼──────┼────────────────────────┤
│14│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4 │壹年壹月。 │
├─┼──────┼────────────────────────┤
│15│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5 │壹年壹月。 │
├─┼──────┼────────────────────────┤
│16│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6 │壹年貳月。 │
├─┼──────┼────────────────────────┤
│17│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7 │壹年壹月。 │
├─┼──────┼────────────────────────┤
│18│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8 │壹年壹月。 │
├─┼──────┼────────────────────────┤
│19│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9 │壹年貳月。 │
├─┼──────┼────────────────────────┤
│20│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0 │壹年貳月。 │
├─┼──────┼────────────────────────┤
│21│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1 │壹年貳月。 │
├─┼──────┼────────────────────────┤
│22│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2 │壹年貳月。 │
├─┼──────┼────────────────────────┤
│23│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3 │壹年貳月。 │
├─┼──────┼────────────────────────┤
│24│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4 │壹年壹月。 │
├─┼──────┼────────────────────────┤
│25│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5 │壹年貳月。 │
├─┼──────┼────────────────────────┤
│26│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6 │壹年貳月。 │
├─┼──────┼────────────────────────┤
│27│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7 │壹年貳月。 │
├─┼──────┼────────────────────────┤
│28│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8 │壹年壹月。 │
├─┼──────┼────────────────────────┤
│29│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9 │壹年壹月。 │
├─┼──────┼────────────────────────┤
│30│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0 │壹年壹月。 │
├─┼──────┼────────────────────────┤
│31│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1 │壹年壹月。 │
├─┼──────┼────────────────────────┤
│32│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2 │壹年貳月。 │
├─┼──────┼────────────────────────┤
│33│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3 │壹年貳月。 │
└─┴──────┴────────────────────────┘
附表二
┌────────┬─────────────┬──────────┐
│ 提款總金額 │獲取不法報酬計算式 │宣告沒收及追徵之金額│
│ │ │ │
├────────┼─────────────┼──────────┤
│1,335,100元 │1,335,100Ⅹ2%= 26,702元 │ 26,702元 │
│ │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7977號
106年度偵字第17978號
106年度偵字第17979號
107年度偵字第1554號
107年度偵字第1555號
被 告 張逸宏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村0○
00號
(現因另案於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逸宏前於民國 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3 年度上訴字第 8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
於 103 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竹簡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2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詐欺部分自102年9月18日羈押至103年1月7日釋放,因2案前開定刑之結果,羈押折抵期滿,無庸再執行,妨害兵役部分於104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張逸宏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莊智龍」之成年人,介紹認識詐欺集團另一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七星」之成年人,遂自105年10月底起,加入「七星」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即詐欺集團中負責提領贓款工作之人)。
張逸宏、「七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月亮」、「江大通」之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行動電話(工作機)予張逸宏使用,張逸宏即使用上開手機與綽號「月亮」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以行動電話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聯繫,並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
張逸宏於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依據「月亮」之指示,持「月亮」所交付之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扣除提領款項之2%作為報酬後,餘款則交付給「江大通」。
嗣於105年11月22日晚間6時許,為警在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前執行盤查勤務時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列告訴人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高雄市政府左營分局、前鎮分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分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宏自白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資料、附表所示之帳戶交易明細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 34 年上字第 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213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1905 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張逸宏既參與上揭詐欺集團,負責領取被害人等遭詐欺所交付之贓款,而從事「車手」工作,縱未全程參與、分擔,然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撥打電話從事詐騙,或係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或係負責招攬車手、收購帳戶之人,各成員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故被告確已實行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張逸宏與「七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月亮」、「江大通」之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業已超過 3 人以上。是核被告張逸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張逸宏
與「七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月亮」、「江大通」之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張逸宏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檢察官 施胤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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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金額 │
│號│是否提告 │ │ │(新臺幣) │ │ │
├─┼──────┼───────────────┼────────┼────────┼───────┼─────────┤
│1 │呂雯卿/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6 │0000000000000000│2萬9,982元(106 │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7 │
│ │告訴(106偵 │時33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佯裝│(帳戶:合作金庫│偵17979警4卷P.22│博愛二路777號 │時32分許,提領 │
│ │17979警4卷 │小三美日人員,佯稱因疏忽而誤設│銀行) │) │5樓 │2萬0,000元、同日17│
│ │P.18) │定成分期約定,須至ATM操作取消 │ │ │ │時33分許,提領1萬 │
│ │ │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 │ │ │0,000元。(起訴書將│
│ │ │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手續費5元計算在內 │
│ │ │ │ │ │ │,應有違誤,故予刪│
│ │ │ │ │ │ │除) │
├─┼──────┼───────────────┼────────┼────────┼───────┼─────────┤
│2 │施見歡/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6 │0000000000000000│3萬元(警4卷第26│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7 │
│ │告訴(106偵 │時07(起訴書誤載為59分)許,去電│(帳戶:合作金庫│頁,起訴書誤載為│博愛二路777號 │時47分許,提領2 │
│ │17979警4卷 │左列告訴人施見歡,佯裝網路商店│銀行) │無ATM匯款單) │8樓 │萬0,000元。 │
│ │P.27) │人員,佯稱因錯誤設定施見歡為批│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發商,導致多訂購12筆款項,須至│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 │ │ │ │,故予刪除)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 │ │ │ │ │
│ │ │至右揭帳戶內。 │ │ │ │ │
├─┼──────┼───────────────┼────────┼────────┼───────┼─────────┤
│3 │黃卯昇/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7 │0000000000000000│2萬2,985元(106 │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7 │
│ │告訴(106偵 │時2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佯裝 │(帳戶:合作金庫│偵17979警4卷 │博愛二路777號 │時51分許,提領1 │
│ │17979警4卷P │網路商店人員,佯稱因疏忽而誤刷│銀行) │P.45) │5樓 │萬7,000元、同日17 │
│ │.44) │12筆款項,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 │ │ │時27分許,提領2萬 │
│ │ │,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 │ │ │0,000元。 │
│ │ │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4 │林宜靜/未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7 │0000000000000000│6,133元(106 │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8 │
│ │告訴(106偵 │時5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林宜靜 │ │偵17979警4卷 │博愛二路767號 │時1分許,提領1萬 │
│ │17979警4卷 │,佯裝Beauty Labs人員,佯稱員 │ │P.45) │ │6,000元、同日20時 │
│ │P.53) │工因疏忽而多訂12筆款項,須至 │ │ │ │20分許,提領2萬 │
│ │ │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被害人 │ │ │ │0,000元。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5 │許芷瑜/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7 │0000000000000000│1萬6,988元(106 │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7 │
│ │告訴(106偵 │時6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許芷瑜 │(帳戶:合作金庫│偵17979警4卷 │博愛二路777號 │時47分許,提領 │
│ │17979警4卷 │,佯裝網路賣家人員,佯稱因取貨│銀行) │P.41) │8樓 │3,000元。 │
│ │P.35) │刷錯條碼而導致分期付款12期,須│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 │ │ │,故予刪除) │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
│6 │陳韻如/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6 │000000000000000 │2萬5,169元(107 │高雄市前鎮區 │105年10月28日17 │
│ │告訴(107偵 │時42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陳韻如│(戶名:陳志芳/ │偵1555警5卷 │中華五路789號 │時49分許,提領2 │
│ │1555警5卷 │,佯裝網路賣家,佯稱因員工疏失│帳戶:台中商業 │P.116) │-統一夢時代購 │萬0,000元、同日17 │
│ │P.31) │,造成重複扣款12次,須至ATM操 │銀行)(107偵 │ │物中心 │時50分許,提領 │
│ │ │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1555警卷P.114) │ │ │5,000元。 │
│ │ │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帳戶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7 │萬佳昌/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7 │0000000000000000│2萬9,987元(107 │高雄市前鎮區 │105年10月28日18 │
│ │告訴(107偵 │時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萬佳昌,佯│3(戶名:陳志芳/│偵1555警5卷 │三多三路217號 │時35分許,提領2 │
│ │1555警5卷 │裝亞馬勁網路賣家人員,佯稱因日│帳戶:中華郵政)│P.55) │12樓-太平洋 │萬0,000元、同日18 │
│ │P.16) │前購賣商品,然因員工疏失,造成│(107偵1555警卷 │ │SOGO百貨 │時36分許,提領2萬 │
│ │ │重複購買12筆商品,須至ATM操作 │P.51) │ │ │0,000元。 │
│ │ │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戶內。 │ │ │ │,故予刪除) │
├─┼──────┼───────────────┼────────┼────────┼───────┼─────────┤
│8 │石宴領/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7 │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在高雄市前鎮區│105年10月28日17 │
│ │告訴(107偵 │時10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石宴領│(戶名:陳志芳/ │ │中華五路789號 │時59分許,提領2 │
│ │1555警5卷 │,佯裝網路賣家,因員工疏失而造│帳戶:台中商業銀│ │6樓-統一夢時代│萬0,000元、同日18 │
│ │P.23) │成購物紀錄錯誤,須至ATM操作取 │行)(107偵1555 │ │百貨 │時許,提領1萬0,000│
│ │ │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警卷P.69) │ │ │元。 │
│ │ │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
│ │ │內。 │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在高雄市前鎮區│105年10月28日18 │
│ │ │ │43(戶名:陳志 │ │三多三路217號 │時43分許,提領2 │
│ │ │ │芳/帳戶:中華郵 │ │2樓-太平洋 │萬0,005元、同日 │
│ │ │ │政)(107偵1555 │ │SOGO百貨 │18時44分許,提 │
│ │ │ │警卷P.67) │ │ │領1萬0,005元。 │
│ │ │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9 │陳雯婷/未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7 │000000000000000 │2萬8,123元(107 │高雄市前鎮區 │105年10月28日18 │
│ │告訴(107偵 │時45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陳雯婷│(戶名:陳志芳/ │偵1555警5卷 │中華五路789號 │時16分許,提領1 │
│ │1555警5卷P │,佯裝亞馬勁網路賣家人員,佯稱│帳戶:台中商業銀│P.60) │6樓- 統一夢 │萬8,000元、同日18 │
│ │.18反面) │因日前購賣商品,然因員工疏失,│行)(107偵1555 │ │時代購物中心 │時21分許,提領200 │
│ │ │造成重複扣款,須至ATM操作取消 │警卷P.69) │ │ │元。 │
│ │ │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10│趙英豪/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9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元(107 │高雄市苓雅區 │105年10月28日20 │
│ │告訴(107偵 │時29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趙英豪│695(戶名:蔡銘 │偵1554警6卷 │中華四路2號 │時56分許,提領2 │
│ │1554警6卷 │,佯裝網路賣家,因員工疏失而造│傑、帳戶:華南商│P.79) │ │萬0,000元。 │
│ │P.71) │成12筆,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業銀行)(107偵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1554警卷P.77)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2萬9,987元(107 │高雄市苓雅區 │105年10月28日, │
│ │ │ │ │偵1554警6卷 │中華四路8號 │提領1萬9,000元。 │
│ │ │ │ │P.79)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 │105年10月28日, │
│ │ │ │ │ │中華四路30號 │提領9,000元。 │
│ │ │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11│陳書廷/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20 │0000000000000000│2萬9,123元(107 │高雄市苓雅區 │105年10月28日21 │
│ │告訴(107偵 │時6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陳書廷 │695(戶名:蔡銘 │偵1554警6卷P.93 │四維四路45號 │時48分許,提領2 │
│ │1554警6卷 │,佯裝網路賣家,因員工疏失誤設│傑、帳戶:華南商│) │苓雅分行 │萬0,000元。 │
│ │P.83) │重複多筆下單,須至ATM操作取消 │業銀行)(107偵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1554警卷P.89) │8,985元(107偵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554警6卷P.93) │ │,故予刪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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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盈如/業據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8時 │
│ │告訴(106偵 │15時18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陳盈│(戶名:陳詩樺/ │偵17978警1卷P.57│中園路2段509 │12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如,佯稱日前簽收貨物時簽錯欄位│帳戶:玉山銀行)│) │號4樓大之大江 │0,000元、同日18時 │
│ │P.56) │,造成消費12次,須至ATM操作取 │(106偵7011偵卷 │ │購物中心 │13分許,提領1萬 │
│ │ │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P.131) │ │ │0,000元。 │
│ │ │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7時 │
│ │ │ │ │偵17978警1卷P.57│中園路2段509 │50分許,提領1萬 │
│ │ │ │ │) │號4樓大之大江 │0,000元、同日17時 │
│ │ │ │ │ │購物中心 │50分許,提領1萬 │
│ │ │ │ │ │ │0,000元。 │
│ │ │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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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蘇湘喻/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7時│0000000000000000│2萬7,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8時 │
│ │告訴(106偵 │2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蘇湘喻, │2(戶名:陳詩樺/│偵17978警卷一P72│中園路2段509 │30分許,提領 │
│ │17978警1卷一│佯裝青文出版社店員,佯稱被害人│帳戶:中華郵政銀│) │號B1樓中壢大 │20000元、當日18時 │
│ │P .76) │日前購買書籍,因店員疏忽而大量│行)(106偵7011 │ │江國際 │31分許,提領7,800 │
│ │ │訂購,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 │偵卷P.145) │ │ │元。 │
│ │ │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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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鄭文浩/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7時│0000000000000000│2萬9,987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8時 │
│ │告訴(106偵 │34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鄭文浩,│2(戶名:陳詩樺/│偵17978警卷一P65│中園路2段509 │15分許,提領 │
│ │17978警1卷一│佯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人員,佯稱│帳戶:中華郵政銀│) │號3樓之大江 │2萬0,000元。 │
│ │P.69) │被害人日前購買商出錯,導致重複│行)(106偵7011 │ │購物中心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扣款12次,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偵卷二P.145)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 │ │ │,故予刪除) │
│ │ │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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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鈺凱/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6時│0000000000000000│2萬3,998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7時 │
│ │告訴(106偵 │許,去電左列告訴人王鈺凱,佯裝│(戶名:陳詩樺/ │偵7011偵卷警卷一│中園路2段509 │38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小P團購網站人員,佯稱其服務人 │帳戶:玉山銀行)│P46) │號4樓之大江 │元、同日17時39分 │
│ │P.50) │員作業疏失,導致6月份訂購多訂 │(106偵7011偵卷 │ │購物中心 │許,提領4,000元。 │
│ │ │,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 │P.131) │ │ │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 │ │ │ │ │
│ │ │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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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簡岳霖/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6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6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7時 │
│ │告訴(106偵 │29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簡岳霖,│(戶名:陳詩樺/ │偵17978警卷一P.4│中園路2段509 │25分許提領2萬元、 │
│ │17978警1卷一│佯裝澄姑娘梅精人員,佯稱告訴人│帳戶:玉山銀行)│3) │號4樓之大江 │105年11月1日17時 │
│ │P.42) │下單錯誤而訂成12罐商品,須至 │(106偵7011偵卷 │ │購物中心 │26分許提領1萬元。 │
│ │ │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 │P.131)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 │ │ │ │
│ │ │至右揭帳戶內。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8時 │
│ │ │ │2(戶名:陳詩樺/│偵17978警卷一P.4│中園路2段509 │14分許提領2萬 │
│ │ │ │帳戶:中華郵政銀│4) │號3樓之大江 │0,005元。 │
│ │ │ │行)(106偵7011 │ │購物中心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偵卷P.145)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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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許珮榆/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8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0時 │
│ │告訴(106偵 │30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佯裝買│(戶名:林勝輝/ │偵17978警卷一P.1│中央東路7號 │25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動漫怨念事務所人員,佯稱告訴人│帳戶:台灣銀行)│00) │中壢分行 │0,005元。 │
│ │P.98) │日前購買模型而系統出錯,導致消│(106偵7011偵卷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費誤買12次,須至ATM操作取消云 │P.91)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 │ │ │,故予刪除) │
│ │ │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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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曾鐘慧/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8時│0000000000000000│2萬9,987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9時 │
│ │告訴(106偵 │30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曾鐘慧,│2(戶名:陳詩樺/│偵17978警卷一P.6│中山路88號中 │10分許,提領 │
│ │17978警1卷一│佯裝往拍業者,佯稱員工疏失而多│帳戶:中華郵政銀│4、P.65) │壢分行 │20,000元、同日19時│
│ │P.63) │訂商品,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行)(106偵7011 │ │ │11分許,提領10,105│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偵卷P.145) │ │ │元。 │
│ │ │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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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譚靜芳(106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8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7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0時 │
│ │偵17978警1卷│36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譚靜芳,│(戶名:林勝輝/ │偵17978警卷一P.9│中央東路7號 │25分許,提領2萬 │
│ │一P.89) │佯裝工作人員疏失而導致多刷12筆│帳戶:台灣銀行)│0) │中壢分行 │0,000元、同日20時 │
│ │ │,須至ATM操作處理云云,致左列 │(106偵7011偵卷 │ │ │25分許,提領2萬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 │P.91) │ │ │0,000元。 │
│ │ │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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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洪婉真/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8時│000000000000000 │2萬9,122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1時 │
│ │告訴(106偵 │48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洪婉真,│(戶名:遲仁章/ │偵17978警卷一P.1│中山路157號 │8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佯裝86小舖網站人員,佯稱日前簽│帳戶:中國信託)│23) │中壢分行 │0,000元、同日105 │
│ │P.121) │收錯誤關係出錯,導致重複扣款,│(106偵7011偵卷 │ │ │年11月1日提領 │
│ │ │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 │P.107) │ │ │9,000元。 │
│ │ │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 ├────────┼───────┼─────────┤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2萬9,122元(106 │同上 │105年11月1日21時 │
│ │ │ │ │偵17978警卷一P.1│ │35分許,提領2萬 │
│ │ │ │ │23) │ │0,000元、同日 │
│ │ │ │ │ │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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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林群傑/未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20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0時 │
│ │告訴(106偵 │19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林群傑,│(戶名:林勝輝/ │偵17978警卷一P.8│中央東路7號 │24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佯裝工作人員疏忽而會被連續扣款│帳戶:台灣銀行)│3) │中壢分行 │0,000元。 │
│ │P.82) │12次,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 │(106偵7011偵卷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P.91)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0時 │
│ │ │ │ │偵17978警卷一P.8│中山路190號 │33分許,提領2萬 │
│ │ │ │ │3) │土地銀行 │0,000元、同日20時 │
│ │ │ │ │ │中壢分行 │34分許,提領9,900 │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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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彥靜/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20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1時 │
│ │告訴(106偵 │33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佯裝網│(戶名:遲仁章/ │偵17978警卷二P.1│中山路201號 │2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2卷二│路平台(書寶)女性客服人員,佯│帳戶:中國信託)│39) │中壢分行 │0,000元、同日21時 │
│ │P.138) │稱因簽名錯誤而導致連續12期分期│(106偵7011偵卷 │ │ │3分許,提領1萬 │
│ │ │付款,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 │P.107) │ │ │0,000元。 │
│ │ │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 │ │ │ │
│ │ │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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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友雯/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2日17時│0000000000000000│2萬9,980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19時 │
│ │告訴(106偵 │38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林友雯,│7(戶名:楊博涵/│偵17978警卷二P.1│中山路194號 │12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2卷二│佯裝易購網客服人員,佯稱伊為易│帳戶:中華郵政)│50) │中壢分行 │0,000元、105年11月│
│ │P.149) │購網之批發商,且有12筆貨款金額│(106偵7011偵卷 │ │ │2日19時13分許,提 │
│ │ │未結帳,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P.49) │ │ │領9,000元。 │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19時 │
│ │ │ │ │偵17978警卷二P.1│中山路201號 │19分許,提領2萬 │
│ │ │ │ │50) │中壢分行 │0,000元、105年11月│
│ │ │ │ │ │ │2日19時19分許,提 │
│ │ │ │ │ │ │領2萬0,000元。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2萬9,980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19時 │
│ │ │ │(戶名:楊博涵/ │偵17978警卷二P.1│延平路500號 │47分許,提領2萬 │
│ │ │ │帳戶:華南商業銀│51) │中壢分行 │0,000元、105年11月│
│ │ │ │行)(106偵7011 │ │ │2日19時48分許,提 │
│ │ │ │偵卷P.65) │ │ │領1萬0,800元(起訴 │
│ │ │ │ │ │ │書將手續費5元計算 │
│ │ │ │ │ │ │在內,應有違誤,故│
│ │ │ │ │ │ │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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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沈學美/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2日17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19時 │
│ │告訴(106偵 │54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佯裝P│(戶名:楊博涵/ │偵17978警卷二P.1│中山路201號 │10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2卷二│大團購站人員,佯稱告訴人日前購│帳戶:華南商業銀│60) │中壢分行 │0,000元、105年11月│
│ │P.157) │買商品,因作業疏失而造成連續12│行)(106偵7011 │ │ │2日19時11分許,提 │
│ │ │月扣款之錯誤,須至ATM操作取消 │偵卷P.65) │ │ │領1萬0,800元。(起 │
│ │ │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 │ │ │訴書將手續費5元計 │
│ │ │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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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黃淑玫/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2日19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7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20時 │
│ │告訴(106偵 │8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黃淑玫, │(戶名:楊博涵/ │偵17978警卷二P.1│元化路313號 │44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2卷二│佯裝小三美日人員,佯稱因員工疏│帳戶:華南商業銀│87) │中壢分行 │0,000元、105年11月│
│ │P.186) │忽而會被扣款12次,須至ATM操作 │行)(106偵7011 │ │ │2日20時45分許,提 │
│ │ │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偵卷P.65) │ │ │領1萬0,000元(起訴 │
│ │ │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 │ │ │書將手續費5元計算 │
│ │ │戶內。 │ │ │ │在內,應有違誤,故│
│ │ │ │ │ │ │予刪除)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21時 │
│ │ │ │8(戶名:蔡承勳/│偵17978警卷二P.1│中北路2段392 │34分許,提領2萬 │
│ │ │ │(106偵7011偵卷 │87) │ │ │
│ │ │ │P.81) │ │ │ │
│ │ │ │ ├────────┼───────┼─────────┤
│ │ │ │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21時 │
│ │ │ │ │偵17978警卷二P.1│中北路2段445 │35分許,提領2萬 │
│ │ │ │ │87) │號中原分行 │0,000元、21時39分 │
│ │ │ │ │ │ │許,提領1萬9,000元│
│ │ │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
│ │ │ │ │ │ │元計算在內,應有違│
│ │ │ │ │ │ │誤,故予刪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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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曾傳仁/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2日19時│000000000000000 │3,300元(106偵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20時 │
│ │告訴(106偵 │19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佯裝P│(戶名:楊博涵/ │17978警卷二P.168│元化路222號 │14分許,提領9000元│
│ │P.167) │買商品,因作業疏失而造成連續12│行)(106偵7011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月扣款之錯誤,須至ATM操作取消 │偵卷P.65)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 │ │ │,故予刪除) │
│ │ │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6,469元(106偵 │ │ │
│ │ │ │ │17978警卷二P.16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6萬9,997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19時 │
│ │ │ │帳戶:中國信託銀│偵17978警卷二P.1│延平路500號 │46分許,提領7萬 │
│ │ │ │行)(106偵7011 │68) │中壢分行 │0,000元 │
│ │ │ │偵卷P.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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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謝圭芳/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2日18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7元、999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20時 │
│ │告訴(106偵 │42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謝圭芳,│(戶名:游勝宇/ │元、1萬9,123元 │中央東路7號 │2分許,提領2萬元 │
│ │17978警2卷二│佯裝面膜商家人員,佯稱被害人當│帳戶:中國信託銀│(106偵17978警 │中壢分行 │、105年11月2日20 │
│ │P.174) │時付款之信用卡系統出錯,導致會│行)(106偵7011 │卷二P.176、177)│ │時2分許,提領1萬 │
│ │ │扣款12次,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偵卷P.31) │ │ │元。 │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 │ │ │ │
│ │ │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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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劉智遠/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5日17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5日18時 │
│ │告訴(106偵 │時36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劉智遠│8(戶名:郭文榮/│偵17978警卷二P.1│忠孝路155號 │46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2卷二│,佯裝大人天國人員,佯稱因疏忽│帳戶:中華郵政銀│98) │北中壢分行 │0,000元、同日18時 │
│ │P.197) │而誤刷12筆款項,須須至ATM操作 │行)(106偵7011 │ │ │47分許,提領1萬 │
│ │ │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偵卷P.147) │ │ │0,400元(起訴書將手│
│ │ │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 │ │ │續費5元計算在內, │
│ │ │戶內。 │ │ │ │應有違誤,故予刪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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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王雅雯/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5日18 │0000000000000000│2萬3425元、4,660│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5日19時 │
│ │告訴(106偵 │時18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王雅雯│8(戶名:郭文榮/│元(106偵17978警│忠勤街25號 │許,提領4萬2,000 │
│ │17978警2卷二│,佯裝網路業者人員,佯稱作業疏│帳戶:中華郵政銀│卷二P.209)、 │內壢郵局 │元、19時10分許, │
│ │P.205) │忽而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須至ATM │行)(106偵7011 │1,425元(106偵 │ │提領3萬5,000元 │
│ │ │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偵卷P.147) │17978警卷二P.215│ │ │
│ │ │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 │)、7,201元 (1│ │ │
│ │ │ │ │06偵17978警卷二 │ │ │
│ │ │ │ │P .211)、1萬1,4│ │ │
│ │ │ │ │27元(106偵17978│ │ │
│ │ │ │ │警卷P.2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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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紀品寧/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1月15日19 │0000000000000000│6,121元(無ATM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5日19時 │
│ │告訴(106偵 │時24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紀品寧│8(戶名:郭文榮/│匯款單) │忠孝路24號 │35分許,提領 │
│ │17978警2卷二│,佯裝亞瑪勁人員,購買商品之款│帳戶:中華郵政銀│ │內壢分行 │6,000元 │
│ │P.191) │項須匯款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行)(106偵7011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偵卷P.147)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揭帳戶內。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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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張懿貞/未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5日20 │000000000000000 │1萬2,101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5日20時 │
│ │告訴(106偵 │時43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張懿貞│(戶名:陳金龍/ │偵17978警卷二P.2│中華路一段 │47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2卷二│,佯裝藝術貓購物網站人員,佯稱│帳戶:台灣銀行)│22) │258號內壢分 │0,000元 │
│ │P.221) │會計人員因疏忽而誤刷12筆款項,│(106偵7011偵卷 │ │行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被 │P.125)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 │ │ │,故予刪除) │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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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陳憶菁/未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8日之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 │臺中市北屯區 │105年11月18日21時 │
│ │告訴(106偵 │某時,去電左列被害人陳憶菁,佯│2(戶名:柯權洲 │2萬9,985、 │東山路1段38 │25分許,提領4萬 │
│ │17977警3卷 │裝shopping99網站人員,佯稱被害│、帳戶:中華郵政│1萬6,985元 │之1號 │6,900元 │
│ │P.10反面) │人重複訂購睫毛滋養液12筆,須至│) │(106偵17977警3 │ │ │
│ │ │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被害人 │ │卷P.21、25) │ │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 │ │ │ │
│ │ │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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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劉惠雯/未據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8日 │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6偵 │臺中市北屯區 │105年11月18日19時 │
│ │告訴(106偵 │16時39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劉惠│3(戶名:柯權洲 │17977警卷P.22) │文心路四段 │26分許,提領2萬元 │
│ │17977警3卷 │雯,佯稱日前交易出錯,須至ATM │、帳戶:台新國際│、3萬元(106 │809、811號 │、同日19時27分許 │
│ │P.9反面) │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商銀行) │偵17977警3卷 │ │提領2萬元、同日19 │
│ │ │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 │P.22) │ │時28分許,提領2萬 │
│ │ │揭帳戶內。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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