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訴,1521,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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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美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541號、107年度偵字第20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美麗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前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美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避罪刑而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被告復未能具保,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故裁定予以羈押,而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犯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執丙字第1039號、108年執丙字第1410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自108年2月27日起算上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原羈押原因於被告另案執行之日即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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