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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偉慶(GAN WEI QING)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8年3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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