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訴,1533,201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偉慶(GAN WEI QING)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8年3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