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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鴻
指定辯護人 林宜靜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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