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訴,673,201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偉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7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