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劉陳喜女
陳秀蘭
劉必成
彭瑞瓊
陳德昌
張靜琪
被 告 孫家德
孫采楣
上列被告等人因107 年度金訴字第3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等人就同案被告林治興、林益廷提起附帶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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