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黃 香
林祺隆
林進德
林淑珍
李明勳
林琬琳
林祺樟
被 告 孫家德
邱文卿
上列被告等人因107 年度金訴字第3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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