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挺彰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李挺彰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
- 四、訊據被告李挺彰固不諱言曾於前開時、地,分3次提領其中
- 五、被告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認定者,即為被告是否基於洗
- ㈠、觀之被告所提供其與貸款業者之LINE對話紀錄,即如【附表
- ㈡、再者,被告與自稱會計師聯繫後,該會計師向被告表示「李
- ㈢、甚至翌日即107年7月6日,被告再詢問自稱會計師者「那昨
- ㈣、而本案被告自始至終未提供其帳戶之存摺或提款卡與他人,
- 六、參諸上情,被告主觀上應無洗錢、擔任車手或提供帳戶予詐
- 七、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僅能認定詐騙集團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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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挺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營偵字第1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挺彰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挺彰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3日提供自己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7月5日中午1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張愛珠聯繫,佯稱為張愛珠友人,向張愛珠調借資金應急,致張愛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5時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入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中。
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被告前往臺南將軍郵局,於當日15時22分許、15時24分許及15時25分許提領9百元、9千元及2萬元後,轉往臺南市○○區○○路0號之1「肯德基餐廳」門口,將所提領的2萬9千元現款交予詐欺集團成員,餘9百元留作己用,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李挺彰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張愛珠於警詢之證述、被告與自稱「張專員」、「會計師」間LINE通訊紀錄翻拍頁面、張愛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李挺彰固不諱言曾於前開時、地,分3次提領其中國信託帳戶內存款9百元、9千元及2萬元,並轉交與自稱助理之男子2萬9千元,另外9百元是該男子提供其作為加油之用等情,然否認有何洗錢、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辯稱:我於107年7月左右,在LINE看見貸款廣告,並留下我的資料,後來有人加我的LINE與我聯絡,自稱是銀行專員,向我宣稱我的貸款資格不夠,會轉由會計師與我聯絡,協助我補足資料,後來有自稱會計師加我的LINE與我聯絡,稱要匯款至我的帳戶,以提升貸款資格,於是我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和第一銀行帳戶給他,他叫我等消息,資格做好會跟我聯絡,隔約2天,該會計師在LINE與我聯絡,表示有個助理會從北部南下與我接洽,跟我去銀行匯款進我的中國信託帳戶,我再當場提款交還給助理;
我於107年7月5日9時許,在新營區中國信託等,約12時許,還有沒看到人,該會計師在LINE說他助理趕不上火車,叫我先回家等,於是我先回臺南市將軍區,約14時至15時間,該會計師再以LINE跟我聯絡表示錢應該有匯入我的中國信託帳戶,要我去查詢,於是我用網路銀行查詢,確認有3萬元入我的帳戶,會計師叫我以提款卡取出該帳戶內的錢,我就在將軍區郵局分三次提領9百元、9千元及2萬元,並要我再去新營,將錢交給他助理,於是我於當日17時許,在新營區三民路與中正路口肯德雞門口將2萬9千元交付給該自稱助理之男子,另外9百元該男子向我稱是給我作加油錢,所以我只交付他2萬9千元,我們就各自離開等語(見警卷第2頁至第3頁)。
五、被告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認定者,即為被告是否基於洗錢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而交付帳戶資料與他人,並擔任車手?本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觀之被告所提供其與貸款業者之LINE對話紀錄,即如【附表】所載內容,一開始被告與自稱張專員聯繫後,被告即上傳身分證、帳戶之照片(見警卷第30頁至第31頁),嗣後張專員向被告表示:「請會計師幫你做財力證明」、「李先生我有幫你安排到會計師了」,益徵被告供稱其係為貸款而與對方聯繫乙情,並非無稽。
㈡、再者,被告與自稱會計師聯繫後,該會計師向被告表示「李先生,到時候轉匯給你的金額,請在24小時內如數歸還,如果沒有歸還就是侵佔跟詐欺罪名成立,這樣你同意嗎?」,被告回以「同意」等情(見警卷第28頁)。
參以被告於107年7月5日提領張愛珠受騙所匯之款項後,即於同日16時37分、16時40分,以LINE電話與自稱會計師聯絡,會計師並傳送「轉匯給你的29000元已如數收到」、「以此為憑」(見警卷第21頁),堪認被告自認其交付與自稱助理者,係自稱會計師等人欲美化其帳戶資料所匯款項之辯解,實屬有據。
何況,自稱會計師自始即表明「請在24小時內如數歸還,如果沒有歸還就是侵佔跟詐欺罪名成立」,被告歸還其帳戶內款項,其主觀上係為避免成立侵占或詐欺罪。
是以尚難遽認被告領款交付與自稱助理者,即有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工作之主觀犯意。
㈢、甚至翌日即107年7月6日,被告再詢問自稱會計師者「那昨天匯的那個,還不用傳給辦理的專員吧。」
、「喔,要麻煩你盡量早點處理,朋友在催討了,謝謝。」
(見警卷第20頁);
且迄至107年7月9日,被告仍向自稱會計師詢問「江會計師,在麻煩你了,颱風又要來了,不曉得又要休息幾天不能工作,盡量幫我趕一下,麻煩你,謝謝。」
(見警卷第20頁),在在彰顯被告縱使提領張愛珠受騙之款項後,其主觀上仍誤認為自稱會計師之詐騙集團成員,係為其辦理貸款者,而屢屢催促自稱會計師「盡量幫我趕一下」。
㈣、而本案被告自始至終未提供其帳戶之存摺或提款卡與他人,與一般幫助詐欺取財者不同,且由【附表】所羅列全部對話內容,亦難認被告有意識到與其對話者,是詐欺集團成員,故被告主觀上僅係為美化其帳戶資料,接受自稱會計師者在其帳戶內存、提款之建議,被告並無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認識與意欲,亦無提供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故意。
六、參諸上情,被告主觀上應無洗錢、擔任車手或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意,自難僅因其誤認其帳戶內存款是自稱會計師者所匯入之款項,而提領交還與自稱會計師所指派之人,,及被害人張愛珠確因受騙而將金錢匯入被告之前揭帳戶等客觀行為,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洗錢或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
縱然被告因個人之思慮不週而發生本件之結果,因我國刑法並無『過失』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即無法以該罪相繩。
至於被告是否因上開過失而構成他人權益之損害,則屬民事上之過失侵權行為之範疇,不再贅述。
七、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僅能認定詐騙集團成員對張愛珠行騙,致張愛珠受騙後,匯款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內等情,卻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洗錢或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故意之確切心證,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洗錢或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附表】被告與自稱「張專員」、「會計師」間LINE通訊紀錄(見警卷第20頁至第31頁,然警方於裝訂時,將通訊時間發生在後,裝訂在卷宗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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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週五(警卷第31頁至第29頁) │
│張專員:李先生你好我是張專員 │
│張專員:(張專員來電。將對方設為好友後,即可互相 │
│ 通話。) │
│張專員:(通話:5:07) │
│張專員:(通話:0:47) │
│張專員:(未接來電) │
│張專員:(通話:4:59)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
│張專員:OK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正、 │
│ 反面照片) │
│張專員:我先給經理請他幫你安排會計師 │
│李挺彰:(上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照片) │
│張專員:應該是下星期一 │
│李挺彰:好的 麻煩你了 │
│張專員:請會計師幫你做財力證明 │
│ │
│6月25日週一(警卷第29頁) │
│張專員:(未接來電) │
│張專員:李先生我有幫你安排到會計師了 │
│張專員:請跟我聯絡 │
│李挺彰:(通話0:27) │
│ │
│6月29日週五(警卷第29頁至第28頁) │
│李挺彰:張先生 現在呢?等??? │
│李挺彰:請問你有名片嗎?能否拍給我呢? │
│李挺彰:??? │
│張專員:231717 │
│張專員:會計師會跟你聯絡 │
│李挺彰:了解 │
│張專員:你的件會計師在幫你處理 │
│李挺彰:好的 謝謝你 │
│會計師:請問李先生什麼時候方便聯絡 │
│李挺彰:現在 │
│會計師:(通話7:58) │
│會計師:李先生,等一下要麻煩你在同意約定事項後,│
│ 附上本人手持身分證相片,如範本 │
│會計師:(上傳手持身分證自拍範本照片) │
│會計師:李先生,到時候轉匯給你的金額,請在24小時│
│ 內如數歸還,如果沒有歸還就是侵佔跟詐欺罪│
│ 名成立,這樣你同意嗎? │
│李挺彰:同意 │
│李挺彰:要等下班才能傳照片 │
│會計師:好 │
│ │
│6月26日週二(警卷第28頁)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手持身分證照片) │
│ │
│6月27日週三(警卷第27頁) │
│李挺彰:請問江會計師 大概幾天才要配合你們呢 │
│會計師:我這邊安排好時間會事先跟你講,要麻煩你等│
│ 等 │
│李挺彰:嗯嗯 │
│ │
│7月2日週一(警卷第27頁至第25頁) │
│李挺彰:江會計師請問大概還要多久時間?我們後面工│
│ 作行程排滿的,盡量可以麻煩你提早些?怕無│
│ 法請假謝謝。 │
│會計師:(上傳意指OK之貼圖) │
│會計師:我安排看看再回覆你 │
│李挺彰:麻煩你了 謝謝 │
│會計師:(通話2:22)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第一銀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簿 │
│ 正、反面照片) │
│會計師:第一反光看不到分行,麻煩再拍一次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第一銀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簿 │
│ 正面照片) │
│會計師:(上傳意指OK之貼圖) │
│李挺彰:麻煩你了 謝謝 │
│會計師:不客氣 │
│李挺彰:江會計師 你排明天對喔 大概幾點麻煩你在跟│
│ 我確認一下 謝謝 │
│會計師:你的還沒有排定哦! │
│李挺彰:排好了 │
│李挺彰:請假也請好了 │
│會計師:(通話0:56) │
│會計師:(通話2:57) │
│會計師:(通話3:56) │
│李挺彰:有 新營都有 │
│會計師:好,明天早上就麻煩你9點30到新營中國信託 │
│ 抽號碼牌 │
│李挺彰:好的 │
│會計師:辦理晶片卡的約定轉帳到第一的帳號 │
│李挺彰:好 │
│ │
│7月5日週四(警卷第25頁至第22頁) │
│會計師:(通話0:57) │
│會計師:兩張卡片都試提領,然後列印明細表 │
│李挺彰:好的 │
│李挺彰:江會計師 但是我的第一銀行卡片消磁 不能提│
│ 領了 我能用網路銀行拍給你嗎? │
│會計師:就是要試你的卡片可以提領不 │
│李挺彰:了解 │
│會計師:那你先到第一銀行換卡,在第一銀行提款機印│
│ 明細 │
│李挺彰:好 │
│李挺彰:(上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李挺彰:現在換中國信託的晶片卡異常 │
│李挺彰:中國信託的,餘額不足沒列印明細,我試好幾│
│ 次了 │
│會計師:你是在中信的機器印的? │
│李挺彰:對 │
│會計師:(通話1:06) │
│會計師:好 │
│會計師:抽號碼牌辦約定晶片卡轉帳 │
│李挺彰:抽好了 │
│李挺彰:現在在辦理了 │
│會計師:沒什麼人在排嗎 │
│李挺彰:我剛來就先抽了 人也沒多少 │
│李挺彰:辦好了 │
│李挺彰:現在去第一銀行辦約定中國的? │
│會計師:對 │
│李挺彰:好 │
│會計師:有給你單子嗎 │
│李挺彰:中國? │
│會計師:對 │
│會計師:收執聯 │
│李挺彰:只叫我填寫單子 │
│李挺彰:沒有ㄝ │
│會計師:好 │
│會計師:第一有很遠嗎 │
│李挺彰:隔壁而已 │
│會計師:慢慢來就可以 │
│會計師:(通話0:46) │
│李挺彰:(上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
│會計師:(通話0:53) │
│李挺彰:(上傳資料) │
│會計師:(通話2:39) │
│會計師:(通話1:18) │
│會計師:(通話0:47) │
│會計師:(通話0:54) │
│李挺彰:(上傳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
│ │
│7月5日週四(警卷第22頁至第21頁) │
│李挺彰:沒有ㄝ │
│會計師:好,沒關係,可能還沒入帳,再等等 │
│會計師:(通話0:53) │
│會計師:(通話0:51) │
│李挺彰:(上傳資產總額30003之明細照片) │
│會計師:(通話0:40) │
│會計師:(通話0:15) │
│李挺彰:領好了 │
│會計師:好的,等一下再麻煩你留意訊息 │
│李挺彰:好 │
│會計師:(未接來電) │
│李挺彰:(通話2:33) │
│會計師:(通話0:20) │
│李挺彰:(通話1:01) │
│李挺彰:(通話1:21) │
│會計師:轉匯給你的29000元已如數收到 │
│會計師:以此為憑 │
│ │
│7月6日週五(警卷第21頁至第20頁) │
│李挺彰:江會計師 那昨天匯的那個還不用傳給辦理的 │
│ 專員吧 │
│會計師:還不用 │
│會計師:我忙完告訴你 │
│李挺彰:好 │
│會計師:李先生,不好意思,我今天有個助理急性腸胃│
│ 炎掛急診,我突然又忙不過來… │
│會計師:再慢個幾天處理你的事吧… │
│李挺彰:喔 要麻煩你盡量早點處理 朋友在催討了 謝 │
│ 謝 │
│ │
│7月9日週一(警卷第20頁) │
│李挺彰:江會計師,在麻煩你了,颱風又要來了,不曉│
│ 得又要休息幾天不能工作,盡量幫我趕一下,│
│ 麻煩你,謝謝。 │
│ │
│7月10日週二(警卷第21頁) │
│會計師:好 │
│李挺彰:謝謝 麻煩你了 │
│會計師:別這麼說,耽誤到你的,很不好意思 │
│李挺彰:不要這麼說 你也不是只有我的案件 也是有其│
│ 他事 還在趕工 明天開始休息 颱風來 業主在│
│ 趕 │
│ │
│7月15日週日(警卷第21頁) │
│李挺彰: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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