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馮子家依一般社會生活通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檢察官認被告馮子家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 四、訊據被告馮子家固不諱言曾於前開時、地,將其中國信託帳
- 五、被告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認定者,即為被告是否基於洗
- ㈠、觀之被告與自稱「陳雅瑄」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
- ㈡、再者,細閱被告與自稱「陳雅瑄」之下列LINE對話(見警卷
- ㈢、何況,「陳雅瑄」曾傳送ibon網站頁面2張與被告,並提供
- ㈣、又被告於寄送帳戶後,與「陳雅瑄」之下列對話:
- ㈤、同一期間,不只被告1人遭「陳雅瑄」話術影響而寄送帳戶
- 六、雖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
- 七、參諸上情,被告主觀上應無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意,
- 八、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僅能認定詐欺集團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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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子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2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金簡字第34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馮子家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馮子家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坊間每每發生有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一事,而對所提供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並可能掩飾、隱匿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特定犯罪所得,或使犯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特定犯罪所得者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該款所列不法犯罪所得等皆有預見,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前之某日,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雅瑄」之人約定每提供1個金融機構帳戶,則以每月為1期可收取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金之對價後,於107年6月27日13時許,至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之某統一超商,以交貨便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寄交予他人使用。
嗣「陳雅瑄」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7年7月6日,以電話聯絡曾智婕誆稱因工作人員誤設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云云,致曾智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將5,285元及1,015元匯款至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成功掩飾、隱匿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特定犯罪所得,並使犯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特定犯罪所得者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該款所列不法犯罪所得。
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馮子家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曾智婕於警詢之證述;
曾智婕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報案資料、帳戶個資檢視、被告提出其與「陳雅瑄」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馮子家固不諱言曾於前開時、地,將其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與「陳雅瑄」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或洗錢犯行,辯稱:我寄送帳戶時,沒有想過對方可能會拿我的帳戶做不合法的事;
我會介意別人用我的帳戶騙人家的錢,但是寄送帳戶時我沒有想到這件事等語(見金訴卷第126頁、第131頁)。
五、被告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認定者,即為被告是否基於洗錢或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而交付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他人?本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觀之被告與自稱「陳雅瑄」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見警卷第10頁至第14頁),一開始「陳雅瑄」提及「我們是Pinnacle Sports線上博彩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http:7/www.pinnacLesports.com/zh-tw/」、「先與你簡單介紹工作性質,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只要有存簿跟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可以配合,沒有指定要什麼銀行,不是你的戶名也可以」等語,藉以取信於被告;
此舉不止僅有「陳雅瑄」之單方訊息,更提供畢諾克線上體育投注之網站,讓被告可以上網查詢作為佐證,使被告形成租借其帳戶者應不至於濫用其帳戶資料之心態。
㈡、再者,細閱被告與自稱「陳雅瑄」之下列LINE對話(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馮子家:「如果不想租界(應為租借)怎麼辦?」陳雅瑄:「會寄還給你的。」
馮子家:「歐歐好,明白了。」
陳雅瑄:「放心我們公司合法運營的。」
…陳雅瑄:「好的,麻煩你把收取薪水的帳戶拍傳給我,還有 配合存簿提款卡,以及你的身份證正反面拍傳給我 ,我先報給財務存檔才給你安排名額?」陳雅瑄:「財務存檔好之後馬上會給你安排名額的。」
馮子家:「好。」
馮子家:(傳送中國信託提款卡及郵政存簿儲金簿)陳雅瑄:「可以的。」
馮子家:(傳送健保卡)由上述內容可知,被告僅因「陳雅瑄」應允若不租借其帳戶後,會返還帳戶資料,即回應「歐歐好,明白了。」
;
甚至「陳雅瑄」要求被告提供帳戶及身分證等資料,被告即屢屢傳送自己之帳戶、身分證、健保卡之雙證件資料與他人,毫不忌諱其個人資料遭他人盜用之風險,在在彰顯出被告易輕信於人之人格特質。
㈢、何況,「陳雅瑄」曾傳送ibon網站頁面2張與被告,並提供寄送帳戶之方法為「ibon機子操作輪入代碼:Z00000000000」,強調「裡面有收件地址、姓名、電話,寄好之後,麻煩把寄件單傳給我,在麻煩了。」
、「運費不需要你付的,我們公司會付的。」
,此舉亦讓人形成其公司與超商ibon合作之表徵,甚至被告寄送資料亦不用負擔費用,更足以使被告形成「陳雅瑄」有意欲租借其帳戶之確信。
㈣、又被告於寄送帳戶後,與「陳雅瑄」之下列對話:馮子家:「那個你們會不會到時候不發薪水給我呢?」陳雅瑄:「放心不會的。」
馮子家:「你們都幾點發薪水。」
陳雅瑄:「下午四點前會用好的。」
馮子家:「那就好,我朋友好像也投你的公司,還沒收到薪 水,所以問一下。」
陳雅瑄:「了解,不可能吧,叫什麼的。」
馮子家:「林易淙」陳雅瑄:「我查下,稍等。」
陳雅瑄:「安不是找我們公司配合配合的抱歉。」
馮子家:「好的沒關係。」
陳雅瑄:「嗯,確定不是的,其實不要聽你朋友胡說啦。」
馮子家:「是喔。」
馮子家:「因為他有貼給我看。」
馮子家:「我才想說是不是怪怪的。」
陳雅瑄:「了解,你朋友配合不是我們公司的。」
馮子家:「好的沒事沒事。」
益證被告於寄送帳戶後,仍處於聽信於「陳雅瑄」之狀態,且綜觀【附表】所示全部內容,無法形成被告於寄送帳戶資料「前」,曾懷疑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抑或是其帳戶有遭別人作為非法使用之風險,參以被告為84年次,於107年6月27日寄送帳戶資料時僅23歲,由【附表】所載對話內容,足徵被告年輕識淺,是以被告前揭辯稱,並非無稽。
㈤、同一期間,不只被告1人遭「陳雅瑄」話術影響而寄送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者,至少另有劉怡君(見金訴卷第89頁至第91頁)、李冠翰(見金訴卷第93頁至第95頁)、吳雅婷(見金訴卷第97頁至第103頁),堪認因受「陳雅瑄」之同一說詞影響,而寄送帳戶資料者不少,益徵詐欺集團成員不僅以話術騙取他人金錢,兼及於欲騙取涉世未深之年輕人帳戶資料之現狀。
六、雖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屬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
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經常宣導之行騙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是檢察官僅以被告已成年,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對不合理之報酬,當無合理信賴可言等節,即遽認被告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3頁),實則檢察官漏未斟酌【附表】LINE對話中有提供「畢諾克線上投注站」以取信於被告;
又被告於【附表】中,在寄送其帳戶資料前,未曾質疑對方;
且同一時期,不止被告1人遭「陳雅瑄」話術影響而寄送帳戶資料等情,故檢察官尚難執上開事由,即認定被告所辯無可採信。
七、參諸上情,被告主觀上應無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意,自難僅因其交付帳戶資料予他人,及被害人曾智婕確因受騙而將金錢匯入被告所交付之前揭帳戶等客觀行為,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
縱然被告因個人之思慮不周而發生本件之結果,因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即無法以該罪相繩。
至於被告是否因上開過失而構成他人權益之損害,則屬民事上之過失侵權行為之範疇,不再贅述。
八、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僅能認定詐欺集團成員對曾智婕行騙,致曾智婕受騙後,匯款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內等情,卻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洗錢或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之確切心證,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洗錢或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附表】被告與「陳雅瑄」間之LINE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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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週日 │
│馮子家:請問該怎麼賺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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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帳戶不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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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有存簿跟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 │
│ 就可以配合 │
│ 沒有指定要什麼銀行 不是你的 │
│ 戶名也可以 │
│ 租約金額如下(本數越多薪資越高) │
│ 一本帳戶期領10000月領30000 │
│ 兩本帳戶期領20000月領60000 │
│ 三本帳戶期領30000月領90000 │
│ 四本帳戶期領40000月領120000 │
│ 一期10天一個月3期一個月 │
│ 以30天計箄 │
│陳雅瑄: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 │
│ 配合 │
│ 不用你帳戶有錢 拉客 簽賭之類 │
│ 薪水固定 │
│ 也不用你提供任何證件和印章 │
│ 收到確定你的帳戶正常 第一期的 │
│ 薪水可以先給你 │
│陳雅瑄:簡單的說就是要租用你的存簿和提 │
│ 款卡(不需要裡面有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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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瑄:例如你今天寄來後天收到7天你可以 │
│ 領到第一期的薪水 │
│陳雅瑄:我簡單的說 │
│ 配合你只需要提供存簿跟提款卡 │
│ 寄給我們公司 │
│ 我們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5-7內 │
│ 第一期的薪水會先給你 │
│ 薪水匯到你指定的帳戶上 │
│ 你提供的帳戶裡面不需要有錢 │
│陳雅瑄:我們都是需要長期配合的 │
│ 你帳戶提供給我們公司只是給會員 │
│ 輪贏兌匯使用 │
│ 統一放在我們公司財務做出入帳而已 │
│馮子家:歐歐 明白了 │
│馮子家:那我要考慮一下 我沒多的帳戶xd │
│陳雅瑄:請問有無需要配合的帳戶嗎 │
│馮子家:越多本越多!? │
│陳雅瑄:對 沒錯滴 │
│馮子家:沒有限制哪間!? │
│陳雅瑄:一個戶名最多配合4本 多了我們公司 │
│ 也不收 不是你的戶名也是可以的 │
│陳雅瑄:沒有限制的 郵局也是可以的 │
│馮子家:所以我的名字可以四本 在家別人的2本 │
│ 這樣可以到6本是嗎? │
│陳雅瑄:一個客戶只能配合四本的 │
│馮子家:那我這幾天去辦 辦好再連絡你 │
│陳雅瑄:OK │
│馮子家:謝謝 │
│馮子家:阿那個 │
│馮子家:如果不想租界怎麼辦 │
│陳雅瑄:會寄還給你的 │
│馮子家:歐歐好 明白了 │
│陳雅瑄:放心 我們公司合法運營的 │
│馮子家:好的我這幾天去辦 好了在跟你說 │
│陳雅瑄:OK │
│馮子家:不用給印章巴!? │
│陳雅瑄:不需要的 │
│馮子家:好謝謝 我明白了 │
│陳雅瑄:客氣了 │
│ │
│6月27日週三 │
│陳雅瑄:哈囉 早安好 │
│馮子家:你好 │
│陳雅瑄:請問你去辦理了嗎 │
│馮子家:有了喔 │
│陳雅瑄:目前名額剩不多了 │
│陳雅瑄:請問你帳戶已辦好了嗎 │
│馮子家:辦好了喔今天晚上在寄給你 │
│陳雅瑄:好 再麻煩了 │
│馮子家:再麻煩你給我地址了 │
│陳雅瑄:好 請問是哪家銀行的 │
│馮子家:中國信託 │
│陳雅瑄:請問 你領取我們公司的薪水是匯到 │
│ 你別的指定的帳戶還是用現金袋寄 │
│ 給你呢? │
│馮子家:別的指定帳戶 │
│陳雅瑄:好的 麻煩你把收取薪水的帳戶拍傳 │
│ 給我 還有配合存簿提款卡以及你的 │
│ 身份證正反面拍傳給我 我先報給財 │
│ 務存檔 才給你安排名額? │
│陳雅瑄:財務存檔好之後馬上會給你安排名 │
│ 額的 │
│馮子家:好 │
│馮子家:(傳送中國信託提款卡及郵政存簿儲金簿) │
│陳雅瑄:可以的 │
│馮子家:(傳送健保卡) │
│陳雅瑄:好 請問你幾點才方便去寄唷 │
│馮子家:一點左右 │
│陳雅瑄:好 我叫財務12點半名額會給 │
│ 你安排好的 │
│馮子家:好 │
│陳雅瑄:密碼變更好之後 麻煩你找個袋子或者 │
│ 小盒子把提款卡包好 以免損壞 在拿 │
│ 到7-11交貨便寄 代碼輸入 │
│陳雅瑄:(傳送ibon網站頁面二張) │
│陳雅瑄:ibon機子操作輸入代碼: │
│ Z00000000000 │
│ 裡面有收件地址 姓名 電話 寄好之後 │
│ 麻煩把寄件單傳給我 在麻煩了 │
│陳雅瑄:運費不需要你付的 我們公司會付的 │
│馮子家:(傳送交貨便收據) │
│馮子家:這樣嗎 │
│陳雅瑄:對的 沒錯的 │
│陳雅瑄:請問寄出的戶名是?密碼是?分別是 │
│ 哪間銀行的?告知我 我再確認一下 │
│馮子家:中國信託 馮子家 667788 │
│陳雅瑄:好 我們公司收到會告知你的 │
│馮子家:好的謝謝 │
│陳雅瑄:客氣了 │
│陳雅瑄:哈囉 東西已經收到了 │
│陳雅瑄:我明天會把派發薪水日告知你的 │
│ 放心吧 │
│馮子家:好的感謝你 │
│陳雅瑄:客氣了 │
│陳雅瑄:合作愉快 │
│馮子家:合作愉快 │
│陳雅瑄:嗯 │
│ │
│6月30日週六 │
│陳雅瑄:安 你的薪水日第一期為7/8號派發 │
│ 第二期薪水為7/18號派發 第三期薪水 │
│ 為7/28號派發 之後每10天發一次薪水 │
│ 發薪水都是提前一天提醒您 │
│馮子家:好喔 感謝姐 │
│陳雅瑄:客氣了 │
│陳雅瑄:明天我們公司休息沒上班唷 沒回 │
│ LINE的話請你不要擔心唷 後天早 │
│ 上上班會回你的 │
│馮子家:好哦 │
│陳雅瑄:嗯 早點休息 晚安 │
│馮子家:好的 晚安 │
│ │
│7月4日週三 │
│馮子家:那個你們會不會到時候不發薪水給我呢 │
│陳雅瑄:放心 不會的 │
│馮子家:你們都幾點發薪水 │
│陳雅瑄:下午四點前會用好的 │
│馮子家:那就好 我朋友好像也投你的公司還沒收 │
│ 到薪水 所以問一下 │
│陳雅瑄:了解 不可能吧 叫什麼的 │
│馮子家:林易淙 │
│陳雅瑄:我查下 稍等 │
│陳雅瑄:安 不是找我們公司配合配合的 抱歉 │
│馮子家:好的沒關係 │
│陳雅瑄:嗯 確定不是的 其實不要聽你 │
│ 朋友胡說啦 │
│馮子家:是喔 │
│馮子家:因為他有貼給我看 │
│馮子家:我才想說是不是怪怪的 │
│陳雅瑄:了解 你朋友配合不是我們公司的 │
│馮子家:好的沒事沒事 │
│ │
│7月5日週四 │
│馮子家:在請問一下 像你們假日休假 薪水是延後 │
│ 到你們上班才拿得到嗎? │
│陳雅瑄:嗯 禮拜一就可以收到的 │
│馮子家:好的謝謝哦 │
│陳雅瑄:客氣了 │
│ │
│7月9日週一 │
│馮子家:你好 │
│馮子家:今天收得到嗎 │
│馮子家:妳… │
│馮子家:騙人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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