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陳美香
被 告 謝崑合
謝崑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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