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附民,159,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曾韻丞

陳柏文

劉邦挺
被 告 唐東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9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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