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附民原告 曾煥傑
附民被告 王佩琦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易字第97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