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附民,281,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附民原告 王瀅瀅


訴訟代理人 王芊螢
附民被告 張君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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