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附民,293,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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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黃慶宏

被 告 王子文
上列被告王子文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季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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