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附民,310,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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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劉家佑

被 告 劉信誠
劉信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弘 能
法 官 梁 淑 美
法 官 陳 郁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佳 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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