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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附民原告 葉家發
附民被告 陳筠盈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金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筠盈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卓穎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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