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附民,323,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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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附民原告 黃鶯鸞
附民被告 陳厚文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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