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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張愛珠
被 告 李挺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事實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營偵字第1583號起訴書所載,電話假借朋友名義借錢詐騙損失新臺幣(下同)3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並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李挺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李挺彰被訴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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