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附民,330,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張愛珠
被 告 李挺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事實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營偵字第1583號起訴書所載,電話假借朋友名義借錢詐騙損失新臺幣(下同)3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並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李挺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李挺彰被訴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