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易,105,201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正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