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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正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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