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易,111,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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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譯



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761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交簡字第790號),認為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莊碩樺告訴被告黃子譯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原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莊碩樺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1號卷第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761號
被 告 黃子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居臺南市○○區○○路00號1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子譯於民國106年7月15日7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西向東沿臺南市北區和緯路3段行經與西賢路交岔路口欲行左轉駛入未命名道路,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不慎與對向來車由莊碩樺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相撞,致莊碩樺受有肝臟及腎臟撕裂傷、顏面骨骨折併左眼挫傷及併視力受損、左手肘遠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右側橈骨粉碎性骨折、雙側氣胸、右側骨盆骨骨折、左側遠端股骨撕裂性骨折、右膝鈍挫傷及擦傷、雙足及雙腿挫傷、左膝撕裂傷等傷害。
二、案經莊碩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子譯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莊碩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相關照片(見警卷第14-31頁)、行車執照、車籍查詢資料、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6年11月3日南市交鑑字第1061107886號函及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
鑑定意見:一、黃子譯駕駛自小客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
二、莊碩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行駛,同為肇事原因。
)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檢察官 蘇 烱 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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