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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稚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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