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易,174,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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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進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進通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八日十六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南市安定區六嘉里無名道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途經六嘉里一五七-二號前路口,應本注意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通過,適有告訴人毛順風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搭載告訴人毛林清花,沿無名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二車乃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毛順風受有胸壁挫傷、右手挫傷、左膝挫傷、右腳踝挫傷、右腳第五蹠骨骨折之傷害,告訴人毛林清花則受有右小腿及左膝擦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毛順風、毛林清花告訴被告莊進通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毛順風、毛林清花業於一0八年五月二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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