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易,273,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冠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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