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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謝智仰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9年5 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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