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易,349,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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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啓宏係崴騰通運公司大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7年8月25日12時21分許,駕駛該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送貨途中,沿臺南市歸仁區台86線道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該路16.1公里處時,適其前方有告訴人趙玉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因前方道路施工沿該處停等。

陳啓宏應注意且能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而疏未注意,自後追撞趙玉琪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致趙玉琪受有頸部扭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趙玉琪告訴被告陳啓宏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3-56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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