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易,911,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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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美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張美玲於民國108年9月7日12時同日至14時, 在臺南市左鎮區某處餐廳內飲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後將會影響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操控能力,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即於同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DE-8320號車)行駛於道路,然於同日18時3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里○○000號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所駕BDE-8320號車由後追撞前方林俊逸所騎乘、搭載范筱歡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致使林俊逸、范筱歡均人車倒地, 林俊逸因而受有右側手肘擦傷、右側膝部擦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及左側踝部挫傷等傷害,范筱歡則受有左大腿、左足踝、雙膝蓋、雙手多處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詳如後述), 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9時1分許對張美玲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5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林俊逸、范筱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檢察官及被告張美玲聲明異議之情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俊逸、范筱歡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駕駛人飲酒後,因酒精成分對其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會導致對周遭事務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而容易引發事故而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此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者,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復經政府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然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注意力、控制力及反應能力皆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執意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尚達每公升0點55毫克之狀況下, 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並肇生車禍,漠視輕忽公眾交通之安全,對行車大眾及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復兼衡其自述係高職畢業、無業而無人須行扶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於如事實欄第一項所示,駕駛BDE-8320號車行駛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肇生本件車禍並致告訴人二人受有如事實欄第一項所示之傷勢,而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部分,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可憑(審卷第53頁),依照上開說明, 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表: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酒精測定列印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1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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