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1023,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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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文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東文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刪除犯罪事實欄第7、8行「竟又一路飲用不詳數量之啤酒」。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犯違背安全駕駛罪之前科紀錄,且前案經執行完畢,又再次無視於政府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立法提高公共危險罪刑度以遏阻酒後駕車之用意,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注意力、反應力及控制力均已嚴重減弱,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駕駛危險程度較高之自小客車上路,且於肇事後,又繼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往來之安全已造成實際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242號
被 告 東文忠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東文忠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東文忠不知惕勵,於108年4月3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善化區南科九路某麵攤,飲用不詳數量之啤酒,明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於同(3)日下午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開至善化區北園二路某工廠前搭載前妻後,竟又一路飲用不詳數量之啤酒,於同(3)日下午5時6分許,在善化區北園一路之路燈5-01-08號前,先失控擦撞顏瑞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顏瑞德及其車上乘客均未受傷)。
東文忠因前妻受傷而急於送醫(未據東文忠之前妻告訴),遂留下名片後繼續駕車上路,隨經北園二路與環西路二段之交岔路口,再度失控自撞路旁之圓形路墩肇事,因而車損停車報案。
嗣經警到場處理,發現東文忠身有酒味,於同(3)日下午5時46分許,對東文忠施以酒精測試器檢測,測得其飲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東文忠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供承不諱,並經證人顏瑞德於警詢時證述無訛,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照片等附卷可稽,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酒駕公共危險罪嫌。
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暨刑罰執行情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5年故意再犯,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請酌情量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檢察官 葉 清 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春 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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