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1226,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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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陳文成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9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同類型之罪,除係構成累犯外,且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 次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竟仍不知引以為誡,再次於飲酒後,仍騎電動自行車上路,所為極屬不該。

惟念被告於警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警詢中供承職業為服務業、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706號
被 告 陳文成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成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31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105年12月14日徒刑易科罰金及繳納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於108年5月4日21時許起至同年月5日0時許止,在臺南市○○區○○街00號親戚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同年月5日3時許,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離去。
嗣於同年月5日3時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年月5日3時15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徐書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耀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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