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1276,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昱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昱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

茲審酌被告血液中酒精濃度數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業已肇事並造成他人受傷之結果、前已曾因酒醉駕車獲緩起訴之寬典,本次猶然再犯,顯見其忽視酒醉駕車對用路大眾交通安全之威脅、犯罪後於警詢中坦承酒後駕車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364號
被 告 劉昱佐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
之1(送達:臺南市○區○○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昱佐自民國108年1 月17日凌晨0時許起,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自行飲用啤酒後,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全退卻,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道路之上。
嗣劉昱佐於行車途中,不慎駕車與由張雅喬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發生碰撞,致張雅喬因此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因劉昱佐不願配合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警遂將之帶往醫院委託醫護人員抽取渠血液送驗,結果測得劉昱佐之血液酒精濃度達0.1593%,始悉上情。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昱佐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認不諱,並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下稱台南新樓醫院)一般生化檢驗單、現場照片、車損照片、被害人張雅喬之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檢察官 胡 晟 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靜 萍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